日前,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纠纷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张某,于每年春节、端午节、重阳节至原告李某的住所各探望1次。这起对“常回家看看”诉请的判决,是自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以来该院作出的首份仅涉及“精神赡养”的判决。
据本案主审法官钱少林介绍,在该案件中,原告李某,男,65岁;被告张某,女,33岁,是李某的继女,目前在无锡工作。1989年,原告李某和被告张某的母亲张某兰登记结婚,当时年仅5岁的张某随母亲与原告共同生活,与原告形成继父女关系。2018年2月,经法院判决,李某与张某兰离婚。至此,张某认为与继父李某一家算是“划清界限”,此后并未前往看望。因气不过被继女如此对待,今年4月,李某一怒之下将继女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赡养费,后又自愿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每年看望原告2—3次。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的母亲张某兰争论不休。我区家事审判团队多次协调,最终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于每年春节、端午节、重阳节至原告李某的住所各探望1次。
钱少林告诉记者,近几年来,我区赡养案件中涉及老年人精神赡养需求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主要原因是,随着社会发展和进步,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老人大多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对子女经济供养方面的要求越来越少,且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需求,比如自己作出的决定能得到子女的尊重和支持、生病时子女守在身边、逢年过节有人陪伴等。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这是我区首份仅涉及“精神赡养”的判决,且这种情况在全国范围来说,也是相对较少的。
“精神赡养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希望通过这份判决,对社会起到一个导向性的作用。”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钱进表示,今后类似这样的“常回家看看”的案件会越来越多,我院判决被告在3个节日里回乡看望父亲,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让更多在外打拼的子女多关注老人的精神需求。经济供养固然重要,但永远不能代替亲情上的精神赡养。(姜堰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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