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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号下午16:43分在苏中农贸批发市场 鑫鑫果品有限公司购买两箱猫山王榴莲共计48斤。因为经常购买,出于信任只是开箱验证每箱是否5枚。然后离开送回姜堰,随后留一颗解冻返回泰州吃饭。直到19:55分解冻开的包装就一股刺鼻腐烂变质味,随后折返苏中农贸市场。拨打电话停机,随后保安说这家老板摔断腿,好久没有经营,租金也好几个月没有交。市场办公室找他谈话也没用,随后我就报警。指挥中心让拨打12315消费者热线,最终协商民警出警来确认猫山王榴莲变质。好在短时间固定证据,以便后面找卖家退款。民警到来之前,商铺负责人突然出现。联系下午销售退款,民警到场后,商铺负责人承认这批猫山王榴莲全部变质,并退还购买金额2200。民警说后续问题找123155 Q' x8 w5 r& H2 {7 n! R- j0 C
17号上午拨打12315投诉随后到泰州市市场监管局( @ X- |2 |* d8 |9 F& W
保安登记后引导我到调解室,一名工作人员接待后,我告知他事情经过,并提出诉求,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并给予补偿以及道歉。该工作人员告知:要造成社会影响才能处罚。并且跟我讲,当时报警协商处理,已经达成协议。难道食品安全不重视?执法部门不处罚?我说民警告知后续问题与你们市场监管局联系。工作人员说这是踢皮球?难道这是食品问题不应该找市场监管局?我要求他查看变质榴莲只是想短时间让行政机关确认榴莲变质。告知我,我又不懂,我哪知道变不变质。你有照片就行。我说你们市场监管局。楼上不是有食品检测吗?我已经315反应这件事了,随后让我去海陵区市场监管局城东分局。到那边已经下班。因为下午有事,晚上夜班。因为变质腐烂味道太大就丢了(而且本身就不懂,市局解释只要有照片就行)3 F0 A& U1 d& P2 [- R; z
18号上午海陵城东分局给我工作人员给我打电话,向我了解事情后。我跟工作联系人添加微信,告诉他,一共三箱!那一箱如果没有处理,应该还在。工作人员态度极好,告知我中秋节假日后估计没有了,我明天过去。# d4 H+ D/ X3 D8 _( z
19号下午执法工作人与我联系,确认后那箱猫山王已经被处理,现场未发现变质榴莲。了解情况,经营者说后面我们排查出原因,冰柜故障,只有冷藏,所以导致变质。因为没有证据,无法立案处罚,但告知经营者,节后第一个工作日22号带身份证、营业执照来我局处理,并且会给我一个说法。
' c6 r' m; ^8 y# P23号通过微信告知我处理结果(照片附录)
" U4 _( P6 z( ]* J中午我又拨打12315,要求分局处理
" Z$ Q% f$ d }" y5 C; e' J随后我也向12345反应市局调解室工作人员给予答复不严谨,告诉我照片就行。导致后续因为没有证据不能处罚,商铺负责人也拒绝调解。
7 W% z4 i% B% t, g24号通过微信告知我(照片附录)
8 ` _0 }7 k" A& N$ J! E中午市局与我联系询问情况,后面就没消息
4 Z- _0 `2 q5 M9 N* {直到下午我给市局回电话,工作人员说,不是已经退款了嘛,我说退款不是因为你们市场监管,那是当天晚上出警民警功劳。那个工作人员事情,调查了嘛?她说一会给我回电话。大约几分钟,市监管局给我打电话,给我解答事情经过。我说因为不懂,只想早点找执法部门确认榴莲变质事实。而你们工作人员解答:什么叫社会影响才处罚?什么叫给我看,我也不懂,物品变不变质看不出来嘛?最终我告诉他城东分局处理结果。告诉我购买金额已经退还给你,对于这个工作人员回答表示抱歉。我说因为17号给12315打电话,告诉我根据食品安全法可以进行赔偿,而且如果我懂。榴莲肯定不会丢,肯定追究下去。工作人员告诉我差不多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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