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1-9-6 11:28 |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
本人于2020年4月购入天泽园二期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今年6月底前交房。今年1月收到开发商寄来的《交付顺延告知书》,具体内容如图所示。新冠疫情诚然给各行各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但开发商是否能以此为由对延期交房免责,还是说此次疫情恰巧给了开发商延期交房的借口,我看或许大有值得商榷之处。
; D L1 X+ S1 f* W一般来说,开发商偶尔出现逾期交房,较为常见的解决方法就是,由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违约金的赔付。但一般合同上都会注明“除遇不可抗力外”。
2 A% u( |2 T) \( s+ B何为不可抗力?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印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对不可抗力做了名词解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从新冠肺炎疫情的特征来看,确实是不能预见的,疫情已经爆发且传染性强也是没能避免的,病毒发病快、毒性强没有特效药治疗也算不能克服,因此符合不可抗力的三个特征,可以认为是不可抗力。 M8 _( w5 F0 G! i. [2 e
具体到我购买的这套商品房,可以适用“不可抗力”吗?我看未必。“不可抗力”解释的第一点就是“不能预见”,而我订立合同时是2020年4月,早已复工复产多时,开发商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显然是站不住脚的。疫情爆发后签订的购房合同,开发商可以提前预知疫情对工程节点的影响,没有理由在交房时按不可抗力因素免责。即便当时依然存在《告知书》中所述“人员复工延迟、材料供应延迟等”问题,但这些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事情了,既然可以预见,也就不存在所谓的“不可抗力”,更何况从我签定合同开始,这此问题早已不复存在。* K1 h- [. b, ? G
值得注意的是,我省2020年1月24日24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月5日,省委常委会召开会议,强调要有序推进复工,在持续拉响 31 天“一级警报”后,2月24日,江苏将疫情防控一级响应调整为二级响应。疫情防控允许建筑施工企业复工的确切日期我没有查到,但显然是在二级响应之前。去年春节假期是2月3日(初九)结束,即便是2月24日才可以复工,按照常理推算,不过也才延期21天。这与开发商在《告知书》中所说的“顺延60天左右”也相差甚远,顺带说一句,“左右”这个词也很耐人寻味。) Y+ Z7 C) u; K7 l0 u/ C8 N: z' j9 l
以上是本人的一些浅显的见解,必定有理解的不到位的地方,仅供参考。
/ a0 f: I* S3 M7 u( i" Z在此,本人提出三点质疑,供网友讨论,同时希望天泽园开发商及政府相关部门给出解释。9 g5 I+ E8 P! x8 I
1、本人在2020年4月购入的天泽园二期商品房是否适用不可抗力?% @ \+ _1 R9 `1 L* `. ^3 t( \5 g" O+ [
2、如可以适用不可抗力,顺延交房时间如何确定,是否可以由开发商自行决定?* J' Z- F+ n) T" I/ m
3、仅凭一纸《交付顺延告知书》是否就已经尽到告知责任,而无需出示延期复工、要求企业停工的官方通知文件?
5 Y6 d0 G: L. i; p6 I( Z( g
* u& C$ T( ~5 S f( B2 y2 r本来我是打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去追究,但是我们一再的退让只会让开发商更加得寸进尺,到目前为止,除了那一纸《告知书》外,开发商没有对延期交房问题做出任何解释,显然是没有把我们这些业主放在眼里,如果我们都默不作声,总有一天受害者就是我们自己。( [0 p/ G$ i: t5 z) E0 a6 n
最后我想说的是,如期交付、按约履责是给广大购房者的一颗“定心丸”,也是开发商实力和诚意的体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