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上午六点半,姜堰法院执行局组织部分精锐力量前往张甸村十二组,执行一起用益物权纠纷案件。 本案原告李某武和被告李某新、李某虎系左右邻居,因被告方的猪圈及豆腐作坊搭建在原告住宅西墙上,致使原告的房屋缺少通风,加上猪舍的潮湿环境,造成原告房屋内壁潮湿,影响居住,原告诉至法院。 我院审理后,于2019年1月13日做出判决,要求两名被告十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离倚靠原告西山墙搭建的部分猪舍,并拆除豆腐作坊的东墙以及部分屋面,使原告西山墙外形成宽六十公分的巷道。因被告迟迟未履行义务,原告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接到申请后,承办人许猛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执行人员多次进村交涉,耐心地做其思想工作。然而,被执行人仍不为所动,坚决不履行生效判决。 考虑到本案被执行人李某新已年过八十,且拆除部分屋面难度较大,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阻力。当天,执行人员分为安全警戒组、强制执行组、思想工作组,在执行局副局长薛艳、副庭长孙剑的带领下奔赴现场。 执行现场,被执行人李某新抵触情绪强烈,坚决不同意拆除房屋。 无奈之下,执行人员只得再次对被执行人进行法律宣传和解释说服工作,劝其主动履行义务,明确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 慑于法律权威,被告人态度有所好转。执行人员趁热打铁,组织双方当事人前往张甸村委会进行“背靠背”的调解。 经过在两个多小时的耐心疏导,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将涉案房屋全部拆除,在原拆除地上重建平房,与申请人西墙外形成宽六十公分的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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