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ydb225186 发表于 2023-8-21 09:37 你这小子居心不良,挑拨群众斗群众 |
jydb225186 发表于 2023-8-21 09:376 z/ C' D9 z8 J" j0 q# w0 } 那直接按合同违约办,该赔违约金赔违约金。 |
jydb225186 发表于 2023-8-21 09:09 根据《土地管理法》,养殖水面明确属于农用地;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登记与否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比如说甲向乙流转土地经营权,但未办理登记,其后甲向不知情的丙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办理了登记,此时乙不能以其合同在先,而向丙主张抗辩,有点类似一房二卖的处理原则罢了。 |
jydb225186 发表于 2023-8-21 08:55 文件明确说了不搞一刀切,你这是简单粗暴执法,不顾基层实际情况,还跟上面顶牛 |
耕地红线已经划定,新开挖蟹塘肯定不允许,但是现在既有的蟹塘也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暂时没必要全都复垦。以后效益不好了再适时适量恢复耕地也不是不可以。 |
产生更高的价值,农民伯伯种地也辛苦,还不赚钱 |
良田有什么用,种一年不如承包出去。如果国家真的想自己保供粮食,他就会提高粮食的价格,说说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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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确实可以,国家文件对此也作了具体处理意见,2020年及之前已有的原则上不动,不再增加就是了。 |
以前确实可以,甚至一度农村很鼓励搞水产养殖,但自2020年9月10日《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2020年11月4日《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文件发布后,再这么做就不可以了。另根据上述两文件和四部门《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各地要按照坚决止住新增、稳妥处置存量的原则,上述两文件印发之前,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审慎处理,不允许“简单化”“一刀切”,统一强行简单恢复为耕地。总的来说,就是2020年11月以后,不可新增占用耕地挖蟹塘鱼塘,但在这之前已经成为既成事实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如承包期限未到)等,具体问题具体处理,决不允许为恢复耕地而简单“一刀切”处理。 |
可以搞稻田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