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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1 08: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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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
网友您好:( E# A x& B1 Z, _8 k- M0 C( l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规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3 X1 K# [# Y$ H- B% C) G
《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7号)文件规定: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长期处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期处方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长期处方用药范围,为符合条件的患者提供长期处方服务。医疗机构可以在普通内科、老年医学、全科医学等科室,为患有多种疾病的老年患者提供“一站式”长期处方服务,解决老年患者多科室就医取药问题。
) x* O8 [% x0 b为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推进分级诊疗,满足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需求,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医保局组织制定《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该文件规定了医疗机构提供长期处方服务的主体责任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管理责任。针对您反映的情况,我单位将协调区卫健部门,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将文件要求落地落实,见行见效。" d, I3 n; b f2 U& [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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