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官你好,我今天遇到了一起交通事故,老觉得不太对劲……”市民曾师傅向民警讲述着自己的遭遇。随着江阴警方的深入侦查,一个伪造交通事故碰瓷的诈骗犯罪团伙浮出水面。 案件回顾 近日,曾师傅开车至江阴徐霞客镇璜塘环西路路段时,被一名骑电动车的男子挥手叫停。一头雾水的曾师傅立即将车停靠至路边,此时,另一名骑电动车的男子杨某早已在路边等候曾某,称曾某刚刚撞到了他的电动车。曾师傅仔细检查了杨某的电动车,发现车身确实有破损,也就打消了疑虑。因为有急事,曾师傅并没有选择报警,而是答应对方私了,赔了对方500元现金。回家后,越想越觉得事有蹊跷的曾师傅回看了自己的行车记录仪。令他意外的是,自己的车并没有与杨某发生碰擦,曾师傅立即去派出所报了案。民警调取了周边治安监控,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王某和杨某,并迅速将二人抓获。经过审查,王某和杨某对自己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了解,王某和杨某于4月7日从外市辗转多地至江阴,途中累计“碰瓷”30余次,涉案金额6000余元。王某和杨某在挑选碰瓷车辆时,目标十分明确。大多在上下班高峰期间,寻找独自开车的司机作为碰瓷对象,其中受害者以女司机居多。大多数司机也不会去深究是否真的发生碰擦,为了“大事化小”会选择双方私了解决纠纷。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速递 202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界定何为“碰瓷”,以及“碰瓷”的法律适用及定罪量刑。 1、什么是“碰瓷”? 《指导意见》首次对“碰瓷”行为作出了准确界定:“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2、“碰瓷”的法律适用及定罪量刑 (1)此次《指导意见》就对实施“碰瓷”构成的犯罪进行了梳理,常见情形分为两类: 诈骗类。制造假象,采取欺骗、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从而获取财物。其突出特点是“骗”,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 敲诈勒索类。不仅制造假象,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者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从而获取财物。其突出特点是“敲诈”,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 (2)其他与“碰瓷”相关的犯罪行为 实施“碰瓷”,捏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实施“碰瓷”,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实施“碰瓷”,采取转移注意力、趁人不备等方式,窃取、夺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定罪处罚。 《指导意见》还对“碰瓷”案件中共同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和从严从重惩处予以明确,规定对于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实施“碰瓷”,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从而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警方提醒,遇到“碰瓷”,应该这样做: (1)发生事实不明确、责任有争议的交通事故要及时报警。碰瓷者会利用驾驶人怕麻烦的心理,认为驾驶人大多会主动息事宁人,不会报警。反其道而行之,迫使作案人终止犯罪行为。 (2)一旦遇上有人找茬碰瓷,驾驶人应当保留现场证据,留住目击证人;夜间发生事故时,确认安全后再下车处理。 (3)谢绝“好心人”的调停,谨防团伙作案。 (4)对有“碰瓷”交通事故嫌疑的事故,应坚决表明先去医院为伤者检查;同时尽快通知车辆所在的保险公司。 (5)建议安装行车记录仪,记录事发经过,待有需要时出示证据,保护自身权益。 ( A1 K, ^0 ~1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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