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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关注] “库改住”车棚违法出租何时休,执法部门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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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0-5-13 16:54:2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泰州
政府轰轰烈烈推进“库改住”整治行动消除安全隐患,那么多的车库改变原来使用性质,违法出租住人,省里也发了文件,但是却没有感受到什么变化,请问相关管理执法部门都是在办公室等违法者自投罗网吗,为什么不能主动到小区去巡查?& }' {* a# J! S& F
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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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出租房屋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维护房屋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江苏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出租房屋租赁双方应当依法租赁房屋。
出租房屋所有人应当确保所出租房屋及室内设施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并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出租房屋安全负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四、出租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五、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无照经营活动,房屋中介机构不得无照经营。
六、出租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
(二)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
(三)未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的;
(四)明知他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将房屋出租,或者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五)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以房屋出租名义,按日、时提供住宿服务的;
(六)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
(七)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七、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三)承租的房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八、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五)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六)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九、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租赁房屋,共同维护房屋租赁期间生产生活安全。违者,由公安、建设(房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违法租赁行为,自觉整改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鼓励村(居)委会、物业管理机构和广大群众发现、规劝和举报违法租赁行为和出租房屋安全隐患,举报线索一经查实,按规定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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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楼主| 发表于 2020-12-3 12:30:1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泰州
浑水鱼 发表于 2020-12-3 11:25
; l- _9 O* M5 s3 G+ V老人省得爬楼,住车库应该没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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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c/ e6 X. y; `4 Y6 b# {
苏州对待老年人坚持要住自家车库的做法,以不用明火、本地户籍、年满60周岁,子女在小区有房屋可照顾等为前提,对住车库的老年人作登记,并组织社工、保安在白天晚上加强巡查。出租住人是绝对禁止的。

  N, q* S3 x5 L6 e0 S; c$ X ) H2 x4 }( Q, p;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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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0-5-13 21:27:2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泰州
几乎所有的小区都是这样的,犯嫌死了了,楼下车库都住的人,你住就住吧,然后门口一堆东西,还用晒衣架挡车位,早就该管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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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0-5-13 21:42:0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南京
车库改的好就是一楼带院子,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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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020-5-13 23:15:2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泰州

" v% i5 r  w7 C3 V中文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文号第6号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目    的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条    数二十八条施行日期2011年2月1日+ q5 f4 b1 _( u1 e0 L3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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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v! M7 v$ k: B- `$ J/ s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 M) H" P3 M& I( J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 i( U3 s! W& w- [0 S(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 H" ?* T/ f& m( `( i(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 Z5 ]7 @4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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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M+ `/ n/ a8 y6 K) E9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6 V& j6 a- s7 I1 L4 n0 E: B$ o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r! q: J  h  N: D8 e)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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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0-5-14 06:18:5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内蒙古包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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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7-3-19 09:32
  • 签到天数: 9 天

    [LV.3]偶尔看看II

    7#
    发表于 2020-5-14 08:14: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东东莞
    改就改了吧,只要不影响你住行,就行了,许多城市也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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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发表于 2020-5-14 08:23:4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泰州
    红眼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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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7-3-19 08:21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9#
    发表于 2020-5-14 09:15:3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谁来管呢,有的人家老人腿脚不便住车库有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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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发表于 2020-5-14 09:51: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南京
    一二线城市还有住地下室的呢,成本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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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发表于 2020-5-14 10:02:1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东深圳
    深圳这边住地下室的大把,也没见政府来管啊!很多物业都私自把车库改造了然后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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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发表于 2020-5-14 10:43: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武汉
    历史遗留问题,再过几十年拆一拆车库就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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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20-7-4 10:27:1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泰州
    为姜堰公安点赞!
    " n8 F8 V( n: \2 E/ S7 y  |' j. s
    日前,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联合区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对姜堰中学周边群租房安全隐患工作进行督查。  S, H% N  ?% k% ]% z2 V
    联合督查组实地检查群租房6户,现场发现出租房屋内违规使用煤气瓶、电线乱拉乱接等安全隐患16处,当场整改5处,下发整改通知书5份,发放群租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手册12份,群租房安全隐患宣传单30余份,并要求消防、供电、住建等职能部门持续抓好督促整改,实现隐患清零。, C6 A% A  [3 M) \. K
    之后,两处出租房的房主陈某和沈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交代自己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违法事实。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依据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程序,依法对陈某和沈某分别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经过这次处罚,陈某和沈某深刻认识到错误,表示会及时整改隐患,今后出租房屋一定在七日内,向公安机关报备承租人的详细身份信息。5 o* x+ {5 w2 Z, t4 C$ K! p
    姜堰警方提醒
    $ K" V' c: H0 T2 x: o各位房东一定要依法管理租赁房屋, d  _6 ^; y1 h+ g4 S. n2 h) `2 f
    切实履行出租人的义务
    $ M; }# {9 o! [, p/ v要清楚租客租房是用来干什么的& d3 {6 I% A; v4 x
    及时做好承租人的信息登记
    9 P# c, i2 @2 F' z! \并办理备案手续8 o  g& A5 d2 c* }: ^0 ^5 W
    接下来姜堰警方将进一步
    + z, E4 W  W! d* d: K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 H8 S+ U& F$ i( I$ ]2 h2 P
    不断强化群租房排查工作
    1 ]# J& e# E; W6 k5 v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3 S! [3 s4 Q: \
    如你发现身边出租房有相关违法线索/ `3 o7 w. n* q, X: d: q
    也请第一时间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库改住”是姜堰小区环境恶化的毒瘤之一,车库的功能就是停车放置杂物所用,用于出租住人是明显的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希望有关管理部门学习公安精神,主动出击查处违法行为,行使国家赋予的执法权力,还姜堰小区一个清朗的居住环境,解决车库住人造成的极大安全隐患。要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党员干部抓起,带头做到遵纪守法,不违法出租车库住人。

    . X2 i1 J, U" C/ a; v! w" L8 X' N1 d, v! j! N4 V/ Y)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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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 21:55:3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泰州
    希望住建部门要拿出车库燃气清理一刀切的作风,进一步强力整治小区车库出租住人的非法行为,该处罚的要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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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发表于 2020-12-2 21:56:4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泰州
    坚决打击车库住人,好好的小区搞的乌烟瘴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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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20-12-2 23:36:0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给楼主点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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