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携犬出户不得有下列不文明行为:1.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一点五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2.未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3.乘坐电梯未避开高峰时间或者未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戴犬嘴套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4.携犬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5.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5 x. v+ _3 p2 y2 y0 z- |+ J违反规定在禁养区域内饲养大型、凶猛类犬只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之规定,责令十日内妥善处置,处五百元以上贰仟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处置的,没收犬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