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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08: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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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江苏泰州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 \) C+ G" E) S$ j- H8 c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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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 D9 _' X: ^; ^+ }1 g6 o姜堰的小区物业管理特别差,几个街道都有很大责任,非常不重视物业管理,特别是天目山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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