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 庭审过程中,王某的儿子陈述,父亲有七八年冠心病病史,一直在服用药物治疗。事发后派出所调取的监控中看到,王某与徐某在理论事情,由于只有画面,只看到双方用手比划,嘴上像是在争论什么,时间大概在五分钟左右,期间双方没有发生任何肢体接触。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生命权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确定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是要分析徐某与王某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徐某是否存在过错。 首先,事发时的监控视频中未显示双方之间发生过肢体冲突。根据询问笔录,事发时被告徐某正在与王某沟通工作事宜,王某对被告安排的工作岗位不满意,被告告知王某“你想去哪个门就去哪个门吧”,王某遂去了其工作岗位,后身体不适。整个过程中被告徐某未有任何不当行为。 其次,被告徐某与王某沟通工作事宜本身不会造成王某死亡的后果。王某自身有七八年冠心病病史,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二人沟通工作事宜与王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再次,徐某没有侵害王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徐某在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对王某安排工作事宜,不存在加害王某的故意,徐某对王某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没有过错。$ {% q; M u8 s% t$ V+ A# B8 R
/ d; i2 l/ S, a" X& C. ^# @% I法院最终判决,王某与被告徐某沟通工作事宜与其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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