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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4-1-12 10: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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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
网友您好:
4 B0 I3 G& A- M, {5 r! i& v" b5 \ 根据泰医保规〔2020〕3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在异地就医备案的就医地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可在全市任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参保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参保人员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连续合理治疗至痊愈(未有间断为一次,一般不超过7天),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为3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50%,年内累计最高报销500元。其中对实行乡镇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起付标准,年内累计最高报销150元。
0 r, ^ u+ B5 f$ _5 N 发生在非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待遇。- P3 T) ~; N% }8 V+ | B'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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