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优化土地供给,合理控制开发强度 1. 优化住宅用地供应管理,合理增加市场需求大、群众想要的户型产品用地供应。根据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在城市郊区不具备公共交通条件但景观、区位等条件较好的区域,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历史城区等,停止执行容积率不得低于1.0 的供地标准;在基础设施较好、功能配套较齐全、风景环境较优的区域,开发建设容积率为1.0-1.4的住宅产品;原则上不再出让容积率1.8以上、建筑高度60米以上的土地。 2. 以下区域根据详细规划可进行低强度开发(地块开发容积率可低于1.0)。具体范围如下:(1)海陵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东至东环高架、南至健康大道、西至祥泰路、北至森园路以及东至新港大道、南至港口东路、西至南官河、北至京沪高速范围以外的区域;(2)姜堰区:东至229省道、西至溱湖大道、南至南绕城高架、北至新通扬运河范围以外的区域;(3)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4)上述范围以外的重要水系、重要节点周边,如周山河、前进河、凤栖湖、姜溱河等,可结合地块现状和规划情况,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住宅地块开发容积率可以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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