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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8 09: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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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江苏
bbxw 发表于 2021-6-28 09:35, s7 p5 Q4 P/ h, g( z
多花了几十万,就有使用权,你管人家怎么使用?多管闲事。人家只要不违法!人家的事还轮不到你来说三道四 7 q, V; \0 J0 M0 e% m8 A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V5 A/ X ]' J* G7 @4 u0 ]5 O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Y8 i# S: g; u& L: s4 a* ^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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