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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3 10: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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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江苏泰州
第二十八条 对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不得居住、转让、出租或者用作生产经营场所。' ^% u7 m$ R( E8 ]5 @
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已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成片房屋,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方案。& K, _2 | C4 @4 S, Q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危旧房屋相对集中的区域优先纳入旧城改造范围,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危旧房屋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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